在某个商标的涉外注册申请递交过程中,国外合作律师事务所写函告诉我们,我们报上去的“铝塑板”这一商品在当国属于不规范分类商品。
我们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客户进行了汇报,并仔细询问到关于这一商品的具体情况。客户商标事宜具体负责人也不清楚该商品情况,便向其销售部以及海关相关人员咨询,随后告诉我们该商品的行业通用英文名称(来自海关),该商品原材料(来自其销售部门)。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将该商品做了详细描述(铝塑板分两种,一种以铝为主要材料,塑料为辅材;一种以塑料为主要材料,铝为辅材;虽然这两种都称之为铝塑板,但是属于不同的类别)并提供给合作事务所参考,使得该商品最后得到比较准确的分类。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在不清楚客户商品在某国具体分类(尤其是与我国分类有所区别)的情况下,我们应及时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深入了解该商品的具体情况,并将所有信息反馈给合作事务所做参考,以便对方能根据当国相关规定对该商品做出准确分类,从而确保客户商标保护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