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所需文件
1、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
三、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程序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一年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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