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多年来一直关注“假会计师”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香港法律可能要求公司提交关于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最普遍的例子是公司需提交审计报告以作税务用途。 这些审计报告只能由执业会计师(即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签署(见下方常见问题)。
“假会计师”是指任何无牌而提供审计服务的人士,此乃刑事罪行;然而更多个案涉及少数执业会计师通过俗称「艇仔」的中介人承接大量审计项目,滥签审计报告。此等失当行为会削弱香港整体财务汇报质素和可信性,并破坏会计专业的声誉及其长期发展。
针对此迫切问题,会财局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税务局以及会计师公会紧密联手,共同制定以下措施:
1.修订《香港审计准则》:所有签发审计报告人士必须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其执业证书编号;
2.于报税中包含执业证书编号:要求香港成立公司在利得税报税表中,填写为其签发审计报告之人士的执业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