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设立(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ODI通常涉及三个部门,分别是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及地方商委和银行(外汇管理局)。
01发改委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11号文”)的规定,涉及到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
(1)投资目的地敏感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2)行业敏感
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其他需要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
此外,除核准类以外的,均属于备案类,其中投资金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3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02商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3号文”)的规定,涉及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负责核准
(1)投资目的地敏感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受国际制裁的国家
(2)行业敏感
指的是涉及到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关于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可以分别参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及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03外管部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ODI的外汇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实务中,外汇登记的难易程度可能受到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外汇储备、人民币汇率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登记银行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局随时出台的窗口指导意见。
银行外汇登记是ODI的最后一步程序,银行通常需要审核发改部门和商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文件,方办理外汇登记及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