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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TERRY 发布时间:2010-02-05
一、总 则
1.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促进技术创新和泉州经济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根据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2.专项资金纳入年度科技专项经营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当年资金若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泉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使用范围及额度
4.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支持,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项目实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5.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1)向国内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优先权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及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审查费,以上费用按申请人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2)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进入国家阶段或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资助人民币 5000元。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我市承担50%的资助资金。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3)向香港、澳门、台湾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资助,具体金额参照上述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额度执行。
6.专利项目实施: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优秀专利,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及其推广应用,经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化水平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以立项的形式给予5万~20万元的扶持资金。
(2)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或专利试点示范企事业开展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的,对带动本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具有特殊意义的,经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后,以立项的形式给予3万~1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实施企业专利标准战略且企业专利技术被列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以立项的形式给予5万~10万元的扶持资金。
(3)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实施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与建设的,对提升企事业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及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的,以立项的形式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资金。
7.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专利预警机制等,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8.表彰奖励
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秀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相关的发明人和设计人适当的奖励。
9.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亦即举办知识产权有关展会活动。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包括开展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科普宣传周”及各种会展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的宣传;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专题培训、研讨、论坛等,邀请专家做专题讲座、报告等,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交流等,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0.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工程及相关的考核验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工作及相关的考核验收。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后,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的,其所在地财政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经考核验收后,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或列入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的专利工作资金;以上奖励不重复颁发,可执行最高额度。
11.其他
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三、申请的条件
12.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经常营业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13.申请专利项目实施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4)项目的设施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14.申请资助的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侵权纠纷、撤消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
四、应提交的材料
15.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4)申请专利国际申请(PCT)资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国际申请通知书、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检索本通知书、缴纳费用的通知书复印件;
(5)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6)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7)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委托代办的,还需出具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6.申请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泉州市专利实施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
(3)专利证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授权使用的必须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以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7.用于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表彰奖励、宣传培训、试点示范、课题研究、中介社团服务等,按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受理、审批和支付
18.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和发放一次。
19.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
(1)申请人为单位的,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2)申请人为个人的,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3)审批结果于申请受理后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在泉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站上公告通知,申请人自行上网查询和通过电话查询后,凭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授权委托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来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对于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4)申请人应在审批后六个月内来办理领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20.专利项目实施资金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每年度集中审批和发放一次。同一个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1.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申报项目初审后将拟扶持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项目给予立项补助。
22.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泉州市专利项目实施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专利项目实施资金必须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若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报《泉州市专利项目实施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项目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23.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表彰奖励、宣传培训、试点示范、课题研究、中介社团服务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使用。
六、附 则
24.受专项资金资助、扶持或者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5.本办法自颁布起施行,2005年10月24日发布的《泉州市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26.本办法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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