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异议申请条件,但在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以下情况需要通过补正程序来解决:
(1)异议申请书未附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的;
(2)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异议申请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邮戳不清,难以确定异议申请日期的;
(4)异议申请书缺少副本的;
(5)异议申请书填写有缺陷的,如申请人与申请人名称一栏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6)异议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的。
(7)异议规费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不符的。异议人在汇款时必须以异议人名义,不得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名义,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的,视为没有按时交纳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