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士,包括法人团体,合伙业务,受托人和团体,在香港经营业务,行业或专业,而从该行业,业务和专业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需纳税。
征税物件并无居香港人士和非香港人士的区别。因此居香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不用在香港交税;反过来说非居香港人士如赚取来自香港的利润则需交税。
至于业务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利润是否得自于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和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产生于海外的利润,即使将款项带回香港,也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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