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名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规定?
发布者:泉州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0-10-11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就包含自然人的姓名权。但如果说是普通人名的话,一般情况下商标局也不会驳回,只是在公告期内可能被提出异议。但如果使用的是“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肯定不行,因为商标局将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予以驳回。如果是使用现在的电影明星、体育明星等的人名,商标局一般也不会驳回,同样也有可能被真正的权利人所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