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于2010年8月1日生效
2.根据该命令,任何经营业务的人士申请或续领在2010年8月1日到2011年7月31日期间开始生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均可分别豁免一年登记费2000港币及73港币。
3.商户仍须交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费。
4.就每张登记证需交付的金额,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徵费收费表。
5.商业登记署在将发给业务或分行业务于宽免期内开始生效的续证及交费通知书,不会征收一年的登记费。因此,收到商业登记署发出交费通知书的商户,须按通知书上的应交付金额如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