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与外资分公司的区别
发布者:香港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10-07-19
一、分公司:
分公司,指客户已经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欲在广州欲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内容不一样而已。)
*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或是非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二、代表处:
“XXXXX代表处”只有在一种地方会出现这样的称谓,那就是外商在大陆直接投资设立的代表处。内资公司是不能设立代表处的——至少从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以设立。
以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重点比较一下他们的区别:
税收(发票):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
人事:
分公司:可以独立招人,给员工交三金。
代表处:不可以独立招人,必须通过少数有资格的HR公司招人和交金。
存在时限:
分公司:和母公司一致,并受在当地租赁协议的时间限制。一般在10年以上没有问题。
代表处:最长为三年,但每三年后需要办理延期。可以办理无数次延期。
成立条件:
分公司:注册地址只要办公楼即可,无需涉外性质。可由客户自行办理注册手续。
代表处:要求注册地址一定要为涉外办公楼。必须通过有资格的代理公司来进行注册登记。